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2023年修訂)],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巧合的是,本次修訂的通過時間距離1993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公司法》的時間,恰好三十年整。
三十年間,《公司法》從頒布到經歷四次修正、兩次修訂,不斷適應經濟社會新發(fā)展,致力于建設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代企業(yè)制度。如今,我國已經形成了《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構成的、較為完整的公司法律制度,為幾千萬家各類公司的組織及運行提供基本的法律規(guī)范。
在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機制等現實需求下,本次《公司法》修訂于2019年啟動,經過立法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實踐調研、三次公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經過草案四讀,最終通過修訂。整個修訂過程能夠直面問題,達到了凝聚共識的效果。
本次修訂在章節(jié)安排方面增加了第二章公司登記和第七章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guī)定,條文方面較《公司法》(2018年修正)刪除了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實質性修改了112個條文。其中,既有受到普遍關注和熱議的制度,如股東出資最長期限5年規(guī)定、非破產條件下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履行監(jiān)事會職責等;也有雖不那么被聚焦但會對公司實踐產生長遠影響的制度,如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授權資本制、強化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責任、細化董事高管義務及責任等。當然,《公司法》修訂后也會不斷產生細化操作、適應實踐需要等新問題,例如,在2024年7月1日該法施行之前已經注冊的公司,如何調整以適應修訂后的《公司法》關于出資最長期限5年規(guī)則的問題,第266條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本次《公司法》修訂雖然引進了審計委員會制度,增加了公司治理制度的選擇,但審計委員會的具體運作等仍有待實踐不斷累積經驗。再如,本次《公司法》修訂前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五個《公司法》司法解釋中的四個已于2020年為適應《民法典》頒布而進行了修正,本次《公司法》修訂后也需盡快啟動司法解釋的修改工作,明確各司法解釋的效力,刪除與修訂后《公司法》不符的規(guī)則,并可根據審判實踐進一步明確一些新規(guī)則。因此,《公司法》(2023年修訂)固然是公司立法修訂的階段性成果,更是公眾學習、學界研究和實務應用《公司法》的新起點。
《公司法》(2023年修訂)公布后,包括立法機關、高校研究機構、企業(yè)和律所等都及時開展了宣傳和學習活動,包括參與本次修訂工作的專家組和工作小組成員紛紛通過授課、出版圖書等方式普及修訂后的《公司法》。本書選擇條文注釋和實務指南的角度展開對修訂后《公司法》進行介紹評述。以下概括本書特點,供讀者參考。
第一,本書涵蓋了《公司法》(2023年修訂)的全部條文,體例分為條文注釋和案例實務兩部分。每個條文均包含條文注釋,主要是闡釋該條的基本原理、規(guī)則要點和本次修訂的變化等內容。案例實務針對重點法條,選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及其他經典的訴訟案例或非訴訟實例,簡明介紹基本案情或事實,提煉爭議焦點或焦點問題,并針對爭議焦點或焦點問題進行專家評析,以此簡潔明快地展示法律條文在理解和實務操作中的要點、爭點和主要觀點。
第二,本書主編和作者分別來自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海南大學法學院,長期從事公司和企業(yè)法、證券法等領域的教學科研工作,參加立法或案件咨詢活動,通過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等方式參與企業(yè)經營管理實踐,具有深厚的公司和企業(yè)法理論素養(yǎng)和實踐經驗。各位作者分工協作,從《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階段就開始策劃和準備本書的撰寫,待《公司法》(2023年修訂)公布后全力調整內容,從而得以上乘質量為讀者展示修訂后的《公司法》的全貌和重點。
在此,就各位作者的分工說明如下(按照章節(jié)順序):
姚海放:第一章、第三章第一節(jié)、第四章、第五章第一節(jié);
馮輝: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二章至第十五章;
常。旱谌碌诙(jié)、第五章第二節(jié)至第五節(jié);
王軍:第六章、第九章至第十一章。
也感謝中國法制出版社唐鵾、黃丹丹編輯等工作人員的辛勤、專業(yè)付出!
在立法過程和法律適用中,不同的觀點必然存在。本書雖以法律為解釋的基本依據,但難免會有個別問題存在學界的不同理解,因此也希望能得到更多專業(yè)建議。當然,不足之處,誠請讀者批評指正。
史際春
2024年3月
史際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名譽主任、《法學家》雜志主編。主要從事經濟法總論、民商法總論、企業(yè)和公司法、競爭法等領域的研究。1998年擔任中共中央法制講座《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課題組組長,2005年擔任中央政治局學習講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主講人,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2000)。獨著《經濟與法探究從部門法到法治一般》《探究經濟和法互動的真諦》《企業(yè)和公司法》《國有企業(yè)法論》《集體所有權研究》等,合著《經濟法總論》《反壟斷法理解與適用》等,主編《經濟法學評論》《經濟法教學參考書》等,獨著或合作《論經濟法的理念》《〈反壟斷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論文百余篇。
姚海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法學家》雜志編輯、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等,主要從事經濟法原理、企業(yè)和公司法、金融法等研究。
王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現任公司法與投資保護研究所副所長。兼任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主要從事公司法、投融資法律、國企制度變遷、平臺經濟治理等方面研究。著有《中國公司法》《公司資本制度》等。
常健,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等。主要從事企業(yè)和公司法、金融法等研究。
馮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理事等。主要從事經濟法原理、企業(yè)和公司法、金融法等研究。
第一章 總則001
第一條【立法目的】001
第二條【適用范圍】004
第三條【公司主體人格】005
第四條【股東有限責任和股東權利】007
第五條【公司章程】009
第六條【公司名稱】011
第七條【公司名稱標明組織形式的要求】014
第八條【公司住所】015
第九條【經營范圍】016
第十條【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與辭任】018
第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后果】022
第十二條【公司形式變更】023
第十三條【子公司與分公司】025
第十四條【公司轉投資及其限制】026
第十五條【公司轉投資或對外擔保的控制】028
第十六條【公司職工權益保護】031
第十七條【工會及民主管理方式】032
第十八條【公司黨組織】034
第十九條【公司守法誠信經營義務】035
第二十條【公司社會責任】036
第二十一條【股東權利濫用禁止】039
第二十二條【不當關聯交易禁止】041
第二十三條【法人人格否認】044
第二十四條【電子通信會議及表決】054
第二十五條【無效會議決議】055
第二十六條【可撤銷的會議決議】061
第二十七條【公司決議不成立】065
第二十八條【決議瑕疵的法律后果】 070
第二章 公司登記073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登記與設立審批】073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文件與材料】076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設立】077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077
第三十三條【公司成立日期與營業(yè)執(zhí)照】080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登記】081
第三十五條【公司變更登記所需材料】0081
第三十六條【公司換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082
第三十七條【公司注銷登記和終止】086
第三十八條【分公司的設立登記】087
第三十九條【因欺詐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撤銷】088
第四十條【公司信息公示】089
第四十一條【登記機關優(yōu)化登記服務和立法授權】090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092
第一節(jié) 設立092
第四十二條【股東人數】 093
第四十三條【股東設立協議】 095
第四十四條【公司設立中民事活動的法律責任】097
第四十五條【股東共同制定章程】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