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臣廉吏栗毓美》一書,分三章對栗公一生的功績進行了挖掘梳理,以翔實的史料、嚴謹?shù)膽B(tài)度、客觀公正的立場,實事求是地將大清河帥栗毓美的“能”與“廉”展現(xiàn)在讀者面前。
他說,“某一日在官,不忍一日不盡民事”,“凡事之有利于民者,斷無不利于國”……
他只是一地方河臣,死后道光皇帝卻親賜予祭文,林則徐攥寫墓志銘。他的陵墓與親王齊觀,盛享皇家氣度。
史家嘆曰:南有屈子憂國投江,北有栗公舍身治河。
他被尊為“河神”,他和屈原比肩,在每年的端午節(jié),受百姓奉祀。
他就是清朝道光年間治河重臣,官至河?xùn)|河道總督的山西人栗毓美。
他的“能”與“廉”,讓人感嘆、感動、感懷……
序
第一章 栗毓美傳略
第二章 能臣廉吏栗毓美
第一節(jié) 盡民事 勇?lián)?dāng)
第二節(jié) 端士習(xí) 培風(fēng)化
第三節(jié) 創(chuàng)磚工 保安瀾
第四節(jié) 性廉介 寡嗜好
第五節(jié) 功在河 德在民
第三章 栗毓美箴言
跋
《能臣廉吏栗毓美》:
栗毓美,字含輝,號箕山,又號樸園,山西大同渾源縣人。生于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八月,歷任知縣、知州、知府、糧鹽道、開歸陳許兵備道、湖北按察使、河南布政使、護理巡撫,道光十五年(1835年)任河?xùn)|河道總督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軍務(wù)。道光二十年(1840年)二月病故于治河工地,終年六十三歲。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至嘉慶六年(1801年),這是栗毓美一生中的成長學(xué)習(xí)階段。
栗毓美少時讀過私塾,后又入當(dāng)?shù)睾懵磿簩W(xué)習(xí)。他天資聰慧,又刻苦用功,六歲時即顯露才華,塾師以“星垂天放彈”命對,他當(dāng)即答“月照海含珠”,老師吃驚地贊賞說:“此子位業(yè)未可量也!钡搅司艢q那年,他的詩文已寫得很好,頗受人稱贊。十七歲時,他進入學(xué)校讀書,深受山西學(xué)政戈仙舟器重,被視作國家棟梁之材。十九歲時,在歲試中名列優(yōu)等,補增廣生員,成為享受國家生活補貼的學(xué)生。
嘉慶六年(1801年),栗毓美二十四歲時,考取了拔貢生,時任山西學(xué)政的莫寶齋特別看重,認為將來必成大器。
嘉慶七年(1802年),栗毓美二十五歲,入京參加朝考,名列二等第二名。奉旨以知縣用,簽分河南。
臨行前,栗毓美拜訪莫寶齋先生。先生問道:“你準備怎樣做官呢?” 栗毓美回答說:“廉潔奉公,真心愛民,不辭勞苦,持之以恒,真心實力,不敢茍且偷生,不敢隨俗! 寶齋先生稱贊道:“好!為官就應(yīng)這樣! 此后,在近四十年的任職期間,栗毓美一直把這一為官之道作為座右銘,一如既往地堅持奉行。
嘉慶七年(1802年)七月至嘉慶十年(1805年),栗毓美在省城多次奉命辦差,每次都能弄清原委、切中要害,被上司另眼相看。
嘉慶十年(1805年)七月至嘉慶十九年(1814年),栗毓美分別署理溫縣、原武縣、孟縣、安陽縣、河內(nèi)縣、西華縣知縣,因工作出色,深受老百姓的愛戴和頌揚。在溫縣,正逢與災(zāi)區(qū)相臨,饑民沒有吃的,栗毓美為請求發(fā)放倉谷煮粥救濟,竟以辭官來為民請命,最后終于如愿以償。在原武縣、孟縣,盡管在職均不滿百天,但經(jīng)過栗毓美的大力整頓,各事都井井有條。在安陽縣,栗毓美嚴禁賭博,疏浚萬金渠,捐置義地三處,查明被沙壓的地畝,治理得吏不煩、民不擾。在河內(nèi)縣,因栗毓美斷案公正嚴明,百姓的訴訟往往懇請栗毓美來審理。在西華縣,栗毓美再三向上級陳請早霜遭災(zāi)的情況,百姓才得以緩征錢糧并得到救濟。因貧民買糧困難,栗毓美冒著被罷官作賠補的危險,還沒有等到上級批復(fù),就開倉放糧。
嘉慶二十年(1815年),栗毓美補寧陵縣知縣。
因?qū)幜赀B續(xù)幾年遭災(zāi),老百姓生活艱難,栗毓美專門赴省城請求減免賦稅,甚至以辭官相爭,才獲得準許?辈楸簧硥旱牡禺數(shù),教老百姓種植木棉、花生、榆樹、棗樹等經(jīng)濟作物,實施以工代賑,讓民獲利。
捐廉銀修五里橋,捐資修補存于呂新吾先生祠的《呂新吾遺書》版片。
嘉慶二十一年(1816年)十月至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春,因父親去世,服丁憂。
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四月至道光二年(1822年),栗毓美分別署淇縣、修武縣知縣、武陟縣知縣。在淇縣,訪拿巨匪李得,為民除害,捐廉銀修高村橋;在修武縣,審案從不株連無辜;在武陟縣,修筑沁堤及子堰,丈量沙壓地畝數(shù),請求免除百姓漕運的賦稅。因協(xié)辦馬營壩放淤工程,并幫助搶險,經(jīng)河?xùn)|河道總督嚴娘保奏,奉旨以同知直隸州盡先升用,先換頂戴。
道光三年(1823年)五月,栗毓美署光州直隸州知州,十一月補任。嚴查保甲,扭轉(zhuǎn)誣告之風(fēng),打擊聚眾結(jié)捻擾害良民行為,捐廉銀修光州文廟。
道光四年(1824年)九月,經(jīng)河南巡撫程祖洛保奏,栗毓美署汝寧府知府,十月補授。十二月兼護南汝光道篆。因管轄之地民風(fēng)剽悍,栗毓美認為是平時教化引導(dǎo)不夠所致,于是下令所屬各地設(shè)置義學(xué),使窮鄉(xiāng)僻壤也都知道禮義廉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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