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歷史上,民主的歷史非常悠久。自巴黎公社以后,產(chǎn)階級民主以其先進性、革命性和真實性出現(xiàn)在了世界政治舞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使得占人類五分之一的中國人民在歷史上第一次實現(xiàn)了當家作主,使民主走進了普通人的生活。在本書中,作者介紹了一般意義的民主知識,并在人民當家作主—黨的領導—依法治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構架下,介紹了民主選舉、民主監(jiān)督、民主協(xié)商等民主生活的方方面面。
韓震,山東省陽谷縣人,哲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外國語大學黨委書記。曾任北京師范大學副校長、北京外國語大學校長。主要社會兼職有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咨詢委員會委員、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哲學類專業(yè)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北京市哲學學會副會長等。曾入選北京市“跨世紀青年理論工作者百人工程”培養(yǎng)計劃、教育部“跨世紀人才”培養(yǎng)計劃、人事部等部委首批“新世紀百千萬國家級人才”、中宣部“四個一批”人才工程、中組部“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主要研究方向為近現(xiàn)代歐美哲學、西方歷史哲學、價值哲學。先后主持多項國家級和省部級重大攻關項目,其著作多次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人文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
石碧球,哲學博士,現(xiàn)為陜西師范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政治哲學、法哲學研究。主持并參與多項國家級及省部級科研項目。
導言民主:跳出“興亡周期率”的新路
第一章什么是民主?
一、民主之“民”:大眾與精英的結合
二、民主之“主”:直接與間接的貫通
三、“民”與“主”:內容與形式的統(tǒng)一
第二章民主的中國歷程
一、西方民主思想在中國的傳入與初步實踐
二、中國共產(chǎn)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主探索與
實踐
三、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chǎn)黨的民主探索與實踐
第三章民主的中國式表達
一、民主的社會主義之維:中國式民主的前提和基礎
二、三者統(tǒng)一:中國式民主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征
三、四項制度:中國式民主的根本形式和制度框架
第四章中國式民主的價值
一、持守自由
二、看護平等
三、秉持公正
四、堅守法治
第五章中國式民主的建構
一、夯實人民民主
二、健全協(xié)商民主
三、推動黨內民主
四、發(fā)展基層民主
作為一種現(xiàn)代社會的主導價值觀,民主是一個備受世人贊譽,卻又常常遭到各種濫用和誤解的觀念。每一個人都聲稱自己在捍衛(wèi)著民主,但他們各自所理解的民主卻往往相差甚遠。在“民主是什么”、“民主應是什么”的問題上,人們遠未達成基本的共識。
從辭源上考察,民主(democracy)一詞是由希臘文的Demos(人民)和Kratia(統(tǒng)治或權威)演變而來,其最初的含義就是人民的統(tǒng)治(the rule of people)。用我們最熟悉、最通俗的話語來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但是,什么是這里的“人民”?每一個人?某個特別的階層?抑或依據(jù)某種原則所確立的多數(shù)人?另外,應當怎樣理解人民的“作主”?是任何政治事務都事必躬親?還是僅在選舉代表時作主?這些問題看起來很簡單,卻是我們厘清民主的含義的前提和基礎,更有助于我們對“民主是否是普適的價值”、“我們該如何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等問題形成清晰的認識。
經(jīng)典論述
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意義,否則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問題在于確定民主的真正意義。如果這一點我們做到了,我們就能對付民主,否則我們就會倒霉。
——馬克思
一、民主之“民”:大眾與精英的結合
在民主的傳統(tǒng)概念中,當家作主的“民”并不是一個有著共同的利益、組織和思想的行動主體,相反,在其內部有著眾多的分野,其中最常見的分野就是民主之“民”究竟是大眾還是精英的論爭。
古希臘的雅典城邦是西方民主思想和實體的發(fā)源地。不同于單個君主的獨裁統(tǒng)治,也不同于少數(shù)貴族的寡頭統(tǒng)治,在希臘的民主政治生活中,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并不歸為某一個人,或者某一部分人,而是屬于公民的整體。在此意義上,民主之“民”就包括了雅典城邦的全部公民,而不論他們的出身、地位、財產(chǎn)和德性。古希臘政治家伯利克里曾這樣熱情地歌頌雅典的民主制度:“我們的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因為政權是在全體的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shù)人手中!
轉引自[古希臘]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史》,147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雅典的民主制將民主之“民”歸為全體的公民,應當說最符合民主“人民的統(tǒng)治”這一本質含義,但事實并非如此。一方面,希臘城邦中的公民并非指所有的人,而是指那些20歲以上、父母均為雅典自由民的男性,而那些成年的女性、男性奴隸以及外邦人都不是雅典民主中的“民”,從這個角度看,這里的“民”反而是城邦中的少數(shù)人。另一方面,公民中居于大多數(shù)的“大眾”(the mass)來自于不同的階層,他們中的多數(shù)政治素養(yǎng)參差不齊,并不具備分析復雜社會問題的能力,而且容易受情感的支配,缺乏為了整體的和長遠的利益而犧牲個人的和眼前的利益的意志力,因而在很多時候被看作并不適宜去討論國家事務。從柏拉圖的“哲學王統(tǒng)治”,到黑格爾的“作為單個人的多數(shù)人(人們往往喜歡稱之為‘人民’)……的行動完全是自發(fā)的、理性的、野蠻的、恐怖的”
。鄣拢莺诟駹枺骸斗ㄕ軐W原理》,323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大眾在政治哲人的視野中更多地呈現(xiàn)為一群對政治事務缺乏正確選擇能力、易受野心家蠱惑和操縱的“烏合之眾”的黑色面相。正因為此,在19世紀中葉以前,主流思想家,如蘇格拉底、柏拉圖、西塞羅、阿奎那、孟德斯鳩,反而都認為“大眾”的民主是個壞東西。
民主的精髓是人人參與決策,但公共決策是一項非常專業(yè)化的技能,只有經(jīng)過特殊訓練、掌握了治理之道的人才能堪當重任,而居于多數(shù)的大眾并不具備這樣的能力。這就使得許多民主理論家主張,對民主的訴求并不意味著我們就要支持平民政治或人民平等地分享政治權力,相反,民主之“民”應當歸之為居于少數(shù)人的“精英”(the elite)。所謂精英,“最初是指(并且在大部分情況下仍然是指)最好的、最優(yōu)秀的、最高貴的人”
。塾ⅲ菖撂乩锟恕む嚴S、布倫登·奧利里:《國家理論:自由民主的政治學》,93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而在現(xiàn)代民主的架構中,精英則是指那些對政治制度和公共政策有相對獨立的判斷和思考的人們,他們?yōu)槔硇运,有政治參與的熱情和能力,對政治問題擔負有責任感和確定的意志,因而被認為更有資格掌握統(tǒng)治的權力。對于精英民主論者來說,大眾不會因為他們在人數(shù)上的優(yōu)勢而獲得治理能力上的優(yōu)勢,實際上,他們在多數(shù)情況下更需要少數(shù)精英的指引,因此,民主政治實質上是居于少數(shù)的“優(yōu)秀人”即精英創(chuàng)造的,是精英或政治家的統(tǒng)治。只有居于多數(shù)的大眾尊重少數(shù)精英的正常權威,民主才可以成為一種現(xiàn)實可行的制度運作。
精英民主論者嚴格限定大眾在民主政治中發(fā)揮作用,甚至認為大眾是進行決策的妨礙,這疑是偏離了民主的原意:民治(by the people),也即人民的統(tǒng)治。民主的精髓是人人都能夠當家作主,如果我們所訴求的民主政治并不以全體的人民為基礎,最終帶來的只能是“民主的寡頭政治”的事實。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如果沒有精英的組織和領導,民主將是不可想象的。列寧就認為:“歷史上,任何一個階級,如果不推舉出自己的善于組織運動和領導運動的政治領袖和先進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統(tǒng)治地位!
《列寧選集》,3版,第1卷,28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單純地從意識形態(tài)出發(fā),盲目支持不受約束的平民政治,或主張由人民平等地分享政治權力,決定政治事務,很可能會帶來“民主的暴政”的風險,甚至是極權主義的威脅。
民主本質上是“民治”,但民主的存在又不得不依賴于精英的統(tǒng)治。在很大程度上,民主是政治精英對社會的一種給予。就此而言,民主之“民”既包括大眾、平民,也包括精英。在推進民主化的進程中,政治精英角色不可或缺,大眾必須接受精英的領導和組織。如果非要說民主是人民的統(tǒng)治,那也是說民主選擇精英來進行統(tǒng)治。但是,精英對政治生活的引導和制約,并不意味著要否認大眾對民主政治的意義。相反,精英的統(tǒng)治如果不能贏取大眾的同意,不能與大眾的利益和政治取向相一致,其做出的決策不能為大眾有效地控制,那就是與民主政治背道而馳了。要實行真正的民主政治,就是要創(chuàng)造一種精英主義與平民主義結合起來的機制,在大眾和精英之間提供一種制度進而維持恰當?shù)钠胶狻?/span>
二、民主之“主”:直接與間接的貫通
民眾以何種方式“作主”,這是決定民主之實質的重要方面。在政治共同體中,如果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并不借助任何的中介和代表,而是直接參與并管理政治事務,所體現(xiàn)的政治秩序和制度形式就是一種直接民主。在此意義上,直接民主就是民眾自己作自己的“主”。直接民主有兩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個層次是公民日常并不親自參與政治統(tǒng)治,但在一些具體問題或特定的事務上,仍然以直接選舉、全民公決等方式直接做出決定。例如,2014年9月18日,蘇格蘭的民眾就以公民投票的形式,來決定蘇格蘭是否從英國獨立,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第二個層次則是指公民直接行使政治權力,參與國家所有公共事務的管理和決定,也即整個國家制度都采取直接民主的形式,每一個公民都既是統(tǒng)治者,也是被統(tǒng)治者。例如,雅典時期所推行的民主實踐就屬于這個層次。在這種政治實踐中,國家或城邦的公共事務乃是由全體公民參與的公民大會以討論和票決的方式來做出最終的決定。時至今日,“廣場議政、舉手表決”這種古老的民主方式依然在許多地方得以保留,例如,瑞士至今就仍然采取 “直接民主”或“半直接民主”的形式來治理國家。
我們看到,直接參與、直接管理、全民公決等乃是構成直接民主的決定性要素,最貼切地體現(xiàn)了“人民自己統(tǒng)治自己”的政治意愿。在此政治圖景中,公民通過自己在公共的政治舞臺上自愿的參與和“出場”,積極介入到政治生活中,以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方式來做出集體的決策,直接決定國家的大小事務?梢哉f,直接民主是最原汁原味的民主形式,是最為理想的民主模式,理應成為人類為之努力的方向。但是,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直接民主并未獲得足夠的認同,在大多數(shù)時候甚至被認為法滿足其實現(xiàn)的條件而根本不可踐行。一方面,直接民主的推行要受到規(guī)模的桎梏。正如密爾所認為的:“在面積和人口超過一個小市鎮(zhèn)的社會里除公共事務的某些極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親自參加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
[英]密爾:《代議制政府》,55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直接民主要求民眾自己治理自己,而自治的真實性要取決于自治的時間、空間以及參與者的數(shù)量。參與者的人數(shù)越多,時空跨度越大,民眾就越難以直接參與的方式直接表達自己的意愿,自治的能力就越受到阻礙。另一方面,直接民主的推行也容易形成“多數(shù)人暴政”。直接民主要求每一個民眾都參與到公共事務中,最終的結果體現(xiàn)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上,也即認為,民主越直接,就越能表達和接近真理。但事實往往與之相反。公眾參政的能力參差不齊,這就意味著,人數(shù)上絕對占優(yōu)不一定等同于事實上的最優(yōu),多數(shù)也可能意味著錯誤。這就要求我們能夠生成必要的決策機制,以保證在多數(shù)意見出現(xiàn)錯誤時,能夠自行進行糾正。但是,由于直接民主是以全體民眾的名義來進行運作,其本身并不具備自我糾錯的機制,從而容易將多數(shù)原則絕對化,借“人民”和“民主”的名義,將錯誤的決定變成任何人都必須條件服從的“公意”,就容易形成“多數(shù)人暴政”。歷史上,雅典的民眾以“不信神”和“敗壞青年”為理由,投票判處蘇格拉底以死刑,就是這種多數(shù)暴政的典型。
正是考慮到人口的規(guī)模、國家治理的專業(yè)化和精細化等因素,直接民主在現(xiàn)代民主國家基本上銷聲匿跡,占據(jù)主流地位的是間接民主,也即代議制民主形式。在這種形式中,民主本身的實現(xiàn)方式發(fā)生了根本的改變。民眾并不直接行使政治權力,而是僅僅保留選舉的權利,通過自己的選舉,將立法、行政以及司法職權交付給選出的代表來行使。顯然,“決定政治問題的權力”和“選舉作出政治決定的人”已從形式上嚴格加以區(qū)分,從而能夠很好地解決如何在大規(guī)模的現(xiàn)代政治社會實現(xiàn)民主的問題。同時,通過強調憲法的權威,以及一系列糾錯機制、監(jiān)督機制的引入,間接民主能夠很好地避免直接民主形式中民主蛻變?yōu)閷V坪捅┱默F(xiàn)象。
正是基于間接民主相比直接民主的一系列優(yōu)點,許多人在談論我們國家所要推行的民主時,常常想當然地把民主等同于“選舉”及其現(xiàn)代形式“代議制民主”。有學者在比較這兩種民主模式時,甚至認為,在國家體制上的間接民主是唯一合理可行的選擇。顯然,只要我們對間接民主的實質稍加探究,就會認識到這種觀點的偏執(zhí)。早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就一針見血地指出:“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后,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于零了!
。鄯ǎ荼R梭:《社會契約論》,125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由于在間接民主中,民眾只承擔選舉的功能,而不能成為真正的決策者,因此,民眾的選舉就由原本政治參與的方式演變成了“選主”,民主的含義也由原初的“人民的統(tǒng)治”演變?yōu)椤叭嗣竦耐狻币约半S之而來的“政治家的統(tǒng)治”。顯然,這種民主形式與原初的、理想的民主相差甚遠,根本就不是一種真正的民主制度。
基于上,論是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都有各自的優(yōu)缺點以及實現(xiàn)的條件。在現(xiàn)代政治社會,固執(zhí)地認為必須推行哪一種民主形式本身并不具備天然的合法性。正如羅伯特·達爾所指出的:有時候,小的(直接民主)就是美的;有時候,大的(間接民主)要更好。對我們來說,恰當?shù)淖龇ㄊ侨绾蝿?chuàng)設一種符合自身特點的新的民主模式,既滿足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實質,使民眾真正享有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又找到切實保障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實現(xiàn)形式,使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以一種彼此強化、彼此融貫的方式而共存。
三、“民”與“主”:內容與形式的統(tǒng)一
在很大程度上,民主之“民”所涵括的范圍以及人數(shù)多寡會影響到民主之“主”的形式與過程。小國寡民被認為更適合于采取直接民主的形式,而論是疆域還是人口都遠遠超出公民彼此間能夠達到同質性狀態(tài)的現(xiàn)代國家中,更為合理的似乎是采取間接民主的形式。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不管是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都僅僅是為了實現(xiàn)民眾能夠作主的手段和方式,而絕不是民主本身。著力于此,對“什么是民主”的問題,我們就必須從內容和形式、目的和手段二者相統(tǒng)一的角度加以考量。
一方面,從內容上看,民主的出發(fā)點和目的乃是“當家作主的民”。民主制與寡頭制、君主制和貴族制的根本區(qū)別在于,人民是國家的基礎,并且能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切實有效地行使主人的權力。真正的民主必須要使民眾自覺地認識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即作為主權者為自己作主的權利,使每一個民眾都可以平等、自由、自主地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在此意義上,真正的民主本身即是從整體意義上的“人民”出發(fā),把整個國家制度都看成是“人民的特殊內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4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民主是通過國家而實現(xiàn)的“人民的自我規(guī)定”!霸诿裰髦浦校瑖抑贫缺旧碇槐憩F(xiàn)為一種規(guī)定,即人民的自我規(guī)定……國家制度在這里表現(xiàn)出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chǎn)物。”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39~4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另一方面,從形式看,民主是一種國家制度。“民主制是作為類概念的國家制度!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28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論是雅典的直接民主制,還是多數(shù)西方國家所奉行的代議制民主,其運行方式都不能完全保證民主在治理中的實現(xiàn)。如果沒有行之有效的約束,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都會偏離自己的軌道,變成非民主。因此,要使“人民的統(tǒng)治”不只是停留在理想的層面上,而是要在現(xiàn)實中得以實現(xiàn),我們就必須創(chuàng)設一種真正的民主制度。在這樣一種制度中,整個國家都成為“這樣一個聯(lián)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2版,第1卷,29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在這種制度中,作為一個自由的聯(lián)合體的民眾,其自身的權力與民主的組織結構相統(tǒng)一起來,并通過程序化的制度途徑,“保證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特別是管理基層地方政權和各項企業(yè)事業(yè)的權力,享有各項公民權利”
《鄧小平文選》,2版,第2卷,32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使民主由觀念形態(tài)外化為一種現(xiàn)實的政治運作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