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體是一個社會學概念,特指某些群體在社會結構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狀況。那些由于自身或社會原因常處于不利地位的社會群體被稱為特殊群體。特殊主要表現為經濟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這種力量的低下使得他們在社會競爭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體現為一種特殊。不論在哪個國家,特殊群體的外延都是很廣泛的!短厥馊后w權益保障法制概述》僅限于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這幾個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問題進行分析。
第一章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概述
第一節(jié) 老年人權益保障
一、老年人的概念及老齡化特點
二、老年人權益的基本內容
三、老年人權利的司法救濟
第二節(jié) 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體系及評價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體系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主要內容及特色
三、老年人權益保障立法的影響因素分析
第三節(jié) 發(fā)達國家老年人權益保障制度分析
一、美國老年人權益保障制度
二、日本老年人權益保障制度
三、發(fā)達國家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經驗借鑒
第四節(jié)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實施的現狀及完善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實施的成就
二、老年人權益糾紛的主要類型及特點
三、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缺陷及完善
第二章 婦女權益保障法制概述
第一節(jié) 婦女權益保障立法總體概況
一、婦女權益保障法產生的時代背景
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產生和發(fā)展
三、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大進步
第二節(jié) 婦女權益保障體系分析
一、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體系
二、婦女權益保障的組織體系
三、婦女權益保障的工作體系
第三節(jié) 婦女享有的基本權益
一、婦女的政治權利
二、婦女的文化教育權利
三、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
四、婦女的財產權利
五、婦女的人身權利
六、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三章 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基本理論
一、未成年人及其權利保護
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三、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構建
第二節(jié) 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保護
一、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
二、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
三、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
四、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
第三節(jié)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
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刑事責任
第四章 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制概述
第一節(jié) 殘疾人權益保障概述
一、殘疾人的界定
二、殘疾人權益保障立法概況
三、《殘疾人保障法》的產生和發(fā)展
四、殘疾人保障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jié) 殘疾人及其權益保障
一、殘疾人康復
二、殘疾人教育
三、殘疾人勞動就業(yè)
四、殘疾人文化生活
五、殘疾人社會保障
六、殘疾人無障礙環(huán)境
第三節(jié) 殘疾人權益救助體系
一、殘疾人維權的政府責任
二、殘疾人組織的維權責任
三、殘疾人的法律援助
四、殘疾人的司法救助
結語
《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制概述》:
1.一些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從法律操作層面來看,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許多條款規(guī)定得比較籠統(tǒng),基本上屬于粗線條勾畫,有些語言亦為政策宣示,操作性不強。一些條款缺乏具體行為模式或者缺乏法律后果,屬于典型的宣言性立法。宣言性立法和外國的象征性立法或敘述性立法很相似,但是它們在實踐中的作用,在可訴性上都大不相同:在西方國家,象征性立法或者敘述性立法并不妨礙其在法庭或在其他糾紛解決程序中被引用為法律根據,因此它們可以通過判例和司法解釋得到重構和新生:而在我國,這種宣言性立法的可訴性則大為削弱,幾乎喪失其作為法律規(guī)范的功能。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根據經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yǎng)老金”,這是一條很好的原則。但是,實施起來具有很大的彈性,法律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標準,很難操作。而2003年國家給離退休老年人推出一項“菜籃子”補貼政策,盡管這項政策是很具體的,但是本法只有上述這樣一款抽象的規(guī)定,這款規(guī)定遠不如這項政策那么具體。然而政策畢竟不是法律,致使在實施這項政策的時候,有一些單位認真實施了,而另有一些單位對這項政策卻置若罔聞。這些單位不執(zhí)行此項政策很難判斷其違反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guī)定。這些單位的離退休老年人也不能因此而有權向法院起訴。顯然,這樣的法律很難對老年人的權益起到保護的作用。又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免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當老年人在與人打官司時,在支付訴訟費有困難時,可以給予優(yōu)待。這里面的“確有”“緩、減、免”等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對于如何認定為是“確有困難”,如何“緩、減、免”沒有一個把握的標準,容易造成執(zhí)法的隨意性。
此外,《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許多口號式的空泛詞語,如“國家鼓勵”“國家支持”“國家應當重視”“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提倡”“發(fā)展”“扶持”等措辭。這些措辭可以用在根本法上作為《憲法》的根本原則,然后由具體的法律來支持。但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本身是按《憲法》原則制定的一部具體保護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應當以明晰的語言來確定政府、社會和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老年人想知道的正是國家如何具體鼓勵、如何支持、如何重視、采取何種措施等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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