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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障礙的救濟體系研究

履行障礙的救濟體系研究

定  價:68 元

叢書名:法學研究文叢?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開放叢書)

        

  • 作者:郝麗燕
  • 出版時間:2023/8/3
  • ISBN:9787513085960
  • 出 版 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3.64 
  • 頁碼:284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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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對象:政法院校師生和相關研究人員

本書通過七章厘清履行障礙救濟途徑的體系。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論述補救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關系。
解除合同是雙務合同中債權人面對債務人的履行障礙時的救濟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中包括繼續(xù)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被統(tǒng)稱為“補救履行”。解除合同和補救履行不能并存,因此需要明確的是,面對履行障礙,債權人在什么情況下應當給予債務人補救履行的機會,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債權人不能在解除合同和補救履行之間自由選擇。本章以大陸法系民法領域的基礎理論和我國《民法典》為基礎,結合德國民法典和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的具體規(guī)范,厘清補救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間的關系。
第二章分析與履行并存的損害賠償。
債務人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在沒有發(fā)生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首先要求債務人繼續(xù)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在繼續(xù)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后仍有損失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本章首先闡述可能發(fā)生與履行并存的履行障礙的具體類型,然后論述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損害賠償范圍、損害賠償如何確定等具體問題。
第三章闡述合同解除的雙軌制體系。
本章分別論述了現代民法中合同解除的兩大模式:重大違約模式和寬限期模式。在重大違約解約模式中,以我國《民法典》合同解除的規(guī)范為基礎,分析重大違約解約模式中法定解除權的成立條件。在寬限期解約模式中,以德國民法為基礎,分析寬限期解約的條件。因為合同的解除權是形成權,不經權利人行使權利不會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效力,因此本章還將分析解除權人長期不行使解除權將發(fā)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解除權除斥期間經過、解除權失效、解除權無效等。本章最后闡述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研究約定損害賠償的體系。
約定損害賠償也是履行障礙的救濟手段。約定損害賠償主要是違約金和定金。本章將首先從功能和成立要件方面闡述違約金和定金,然后分析違約金和定金的關系。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定金的情況下,并不意味著完全排除法定損失賠償的適用,只是在很多情況下不必要再主張法定損害賠償。但是發(fā)生實際損失高于違約金或者定金時,主張法定損害賠償與主張違約金或者定金并無實質差異。因此,本章還將分析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
第五章梳理債務人救濟手段的體系。
履行障礙的救濟體系不僅包括債權人的救濟手段,還包括債務人的救濟手段。第五章將從不可抗力、債權人與有過錯、債權人減損義務、債權人受領遲延等幾個方面分析債務人方面的救濟手段。在每個具體的救濟手段中,將分析各自的法律屬性、成立要件、法律后果等。借此力圖將債務人的救濟手段體系化。
第六章厘清履行不能時救濟手段的體系。
履行不能的救濟體系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單獨在本章進行闡述。履行不能根據是否可歸責任于債務人,產生不同的救濟手段。本章除了分析發(fā)生履行不能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救濟手段,還將分析違約方解除權的誤區(qū)。在本處探討這個問題的原因是,違約方解除合同權的根本誤區(qū)在于,沒有正確理解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履行不能的救濟手段。厘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和救濟手段,則是否應當允許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問題將迎刃而解。
第七章論證情事變更時的救濟手段體系。
情事變更是典型的履行障礙,本章將分析情事變更時合同當事人的救濟手段。發(fā)生情勢變更時,合同當事人有義務為了變更合同進行積極協商。本章將從私人自治原則和比例原則兩個方面分析重新協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章還論證了,重新協商是雙方當事人的從屬給付義務,從情勢變更中獲得利益一方當事人拒絕進行協商或者不積極進行協商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區(qū)分為基于履行遲延的損害賠償和替代履行的損害賠償。最后本章還分析了協商不成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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