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人員是預備役部隊的主體力量, 制定出臺專門的預備役人員法, 系統(tǒng)規(guī)范預備役人員工作, 對于加強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 推動預備役部隊轉型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制定該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是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的迫切需要; 是破解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矛盾問題的根本舉措; 是推進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的有力保障。該法對預備役人員領導管理體制、身份屬性和分類, 以及預備役軍銜、選拔補充、教育培訓和晉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預備役、法律責任等方面制度作了全面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二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2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備役軍銜
第三章 選拔補充
第四章 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六章 征 召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八章 退出預備役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預備役人員制度,規(guī)范預備役人員管理,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預備役人員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加強國防力量建設,根據(jù)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預備役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兵役義務,預編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現(xiàn)役部隊或者編入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服預備役的公民。
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士兵分為預備役軍士和預備役兵。
預備役人員是國家武裝力量的成員,是戰(zhàn)時現(xiàn)役部隊兵員補充的重要來源。
第三條 預備役人員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新時代軍事戰(zhàn)略方針,以軍事需求為牽引,以備戰(zhàn)打仗為指向,以質(zhì)量建設為著力點,提高預備役人員履行使命任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預備役人員必須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頑強、不怕犧牲,按照規(guī)定參加政治教育和軍事訓練、擔負戰(zhàn)備勤務、執(zhí)行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任務,隨時準備應召參戰(zhàn),保衛(wèi)祖國。
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人員的地位和權益。預備役人員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應的榮譽和待遇。
第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預備役人員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預備役人員管理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門負責組織預備役人員編組、動員征集等有關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
編有預備役人員的部隊(以下簡稱部隊)負責所屬預備役人員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執(zhí)行任務和有關選拔補充、日常管理、退出預備役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根據(jù)預備役人員工作需要召開軍地聯(lián)席會議,協(xié)調(diào)解決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預備役人員工作情況作為擁軍優(yōu)屬、擁政愛民評比和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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