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學的第一哲學論證:費希特政治哲學思想評析》緊緊圍繞政治哲學與其形而上學前提的關系,以西方政治哲學的整體背景為視域,系統(tǒng)地探討了費希特的政治哲學思想,指出費希特哲學在近代歐洲政治哲學特別是在德國政治哲學發(fā)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對其后的政治哲學思想發(fā)展的深刻影響,尤其是他在實踐哲學、政治哲學的基本理念方面對馬克思政治哲學的產生發(fā)生的直接和間接的深刻影響。
導言
第一章 形而上學前提:絕對自我
第一節(jié) 自我概念
一 自我的本源性
二 自我的實在性
第二節(jié) 形上前提的基本命題
一 自我及非我之設定的命題
二 自我與他我
第二章 權利
第一節(jié) 權利的先天基礎
一 純粹自我與感性自我的統(tǒng)一性
二 感性自我的合目的性
第二節(jié) 費希特的權利理念
一 權利的界定及法權規(guī)律的推演
二 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正義
第一節(jié) 正義的先驗基礎
一 自我的社會性
二 自我的道德性
第二節(jié) 費希特的正義理念
一 費希特正義理念的內涵
二 正義的相互性
第四章 自由
第一節(jié) 自由的自我本源性
一 自我的經驗性與理性的統(tǒng)一性
二 自我的相互性與多樣性的統(tǒng)一性
第二節(jié) 費希特的自由理念
一 自由的界定
二 自由與必然
三 自由的類本質
第五章 平等
第一節(jié) 平等的自我本源性
一 絕對自我與個體自我
二 個體自我與他我
第二節(jié) 費希特的平等理念
一 平等理念的內涵
二 完全平等與法權平衡
三 國家、社會與平等
第六章 民主
第一節(jié) 民主的先驗基礎
一 自我的自由因果性
二 自我的實踐性
三 自我自由的社會性
第二節(jié) 費希特的民主理念
一 民主的內涵
二 “主人”與“主事”的分離:費希特民主理念的特征
三 人民主權與權力制約
第七章 法治
第一節(jié) 法治的自我本源性
一 法的知識學依據
二 自我設定非我的法學意蘊
第二節(jié) 費希特的法治理念
一 法律的界定
二 法律與道德
三 國家與法治
四 從合理的法治國到合乎法治的商業(yè)國
第八章 合法性
第一節(jié) 耶拿時期的合法性
一 費希特耶拿時期合法性的形上前提絕對自我
二 費希特耶拿時期合法性的內涵
三 費希特耶拿時期合法性的終極政治價值規(guī)范
第二節(jié) 柏林時期的合法性
一 費希特哲學向宗教的回歸
二 費希特柏林時期合法性的形上前提——上帝理念
三 費希特柏林時期合法性內涵的變化
第九章 費希特對馬克思的影響
第一節(jié) 費希特先驗的規(guī)范主義方法論對馬克思的影響
一 費希特構建體系的整體方法對馬克思的影響
二 費希特構建體系的辯證方法對馬克思的影響
三 馬克思對費希特先驗方法的突破
第二節(jié) 費希特的實踐概念對馬克思構建唯物史觀的影響
一 實踐的自我本源性
二 費希特的實踐概念
三 費希特的實踐概念對馬克思構建唯物史觀的影響
四 費希特的感性世界理論對馬克思感性世界理論的影響
第三節(jié) 費希特政治哲學對馬克思政治哲學的影響
一 費希特政治哲學與青年馬克思
二 國家與市民社會
三 勞動與人的解放
參考文獻
一 主要中文譯著
二 主要中文著作
三 主要中文期刊論文
四 主要外文著作
后記
契約的領域是不完全取決于道德規(guī)律的現象界。人在這一領域中的法律是自由的(不受法律約束的)隨意性。如果他由于撤回自己的隨意性而損害了他人的自由,他的隨意性就不再是自由的;他回到法律之下,并且他得根據法律受判決。為了保障一般契約的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監(jiān)督雙方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在一個人與全體的人之間又締結了特殊契約,即市民契約。這種契約的領域是自由的隨意性領域的任意一部分。就像一般性契約一樣,這種契約也以法律和權利構成其特殊性。在這個領域中,道德規(guī)律依然有效,它要求國家組織必須促進每個人的完善,有助于這個終極目的實現。所以,“國家組織的終極目的不能與道德規(guī)律所規(guī)定的每個人的終極目的相矛盾,不能阻礙或破壞后一終極目的的實現”。
按照霍布斯所奠基的古典自然法學的觀點,國家是人為“制作”的產品和結果,其目的是人所注入或者賦予的,它始終處于被檢測和評價,甚至被改造的境域中,個人權利的實現充當了國家合法性的根源。與之相反,費希特堅持了人的類本質的立場,并大大提高了國家作為共同體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性。意大利學者馬斯泰羅內認為,費希特把有理性的國家視為權利與義務的中心。①在費希特思想中,國家制度是每個人自由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的根本保障。費希特認為原始法權即人的基本權利有二:一是延續(xù)絕對自由和軀體的不可侵犯性的權利(這就意味著,不允許直接對軀體發(fā)生影響);二是延續(xù)我們自由地影響整個感性世界的權利②。按照他的看法,不是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也就是說,市民社會可以不依靠國家而存在,而國家則必須依靠市民社會才能夠存在。因而以上所言的人的基本權利不僅存在于自然狀態(tài),而且存在于市民社會,尤為重要的是,在國家狀態(tài)下這些權利依然存在。在費希特看來,人的基本權利源于法權判斷的基本原則所揭示的自由概念,而后者所揭示的自由只有形式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