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可能生活(第2版)》以無立場方法論重新分析了幸福和公正問題,試圖重建一種綜合中西理論優(yōu)勢的當代美德倫理學,其中關于幸福的兩條原則,自成目的和他人禮物,典型地表達了作者在美德倫理學上的當代推進。
如果一本哲學著作使人毫無收獲,那是罪過。我希望這本書能夠使人有所收獲,無論讀后是同意我的理論還是痛恨我的理論。
《論可能生活》是我在倫理學方面的第一本著作(1994年第一版),在這之前甚至也沒有寫過任何倫理學方面的論文。在上世紀80年代,我原來主要對知識論和方法論感興趣,尤其是關于先驗論、懷疑論、分析技術和元邏輯方面的問題,都是非!懊撾x實際的”。當時有朋友開玩笑說,你寫的那些方法論和元邏輯什么的,自己寫完自己看就可以了,反正很少有人知道說的是什么。也有朋友引用希臘故事鼓勵我,說的是有個希臘哲學家的言論引起大家喝彩,于是哲學家不喜反憂,他說:“天哪,我一定說了什么蠢話”①。這個故事當然是想說哲學家的思想通常如此“高深”以至于大家不能正確理解。不過我倒一直沒有這種西方哲學家的鴻鵠之志,在本質上我屬于中國哲學,因此所追求的與其說是大家都不明白的“高深”還不如說是大家都明白的“高明”,雖然討論的是一些深刻的大問題,但力求清楚明白而且對于實際生活是有意義的。
《論可能生活》出版后(1994,1995),有許多相關的爭論和批評,讀者的意見和厚愛,從不敢忘。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建議出版《論可能生活》的修正版,這樣我有機會重讀了這一青年時代的作品(這本書寫作于1992-1993年間)。結果我發(fā)現(xiàn),有部分基本思路至今仍然是我所堅持的,但現(xiàn)在我另有了一些新思路,在許多問題的理解上已經(jīng)有所不同。如果要真正進行修改恐怕等于重寫。重寫是壞辦法,不做。與過去不同的新想法將會在新的書里去表達。
趙汀陽,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兼任首都師范大學哲學系“北京講座教授”,歐盟國際跨文化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常委,清華大學倫理和宗教中心客座研究員,北京大學應用倫理學中心客座研究員,浙江大學哲學系客座教授,東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客座教授。著有《天下體系》和《壞世界研究》等。
導論:可能生活與幸福之路
1.問題不在于“ought to be”
2.并非還原為“to be”
3.為了生活意義而不是為了社會規(guī)范
4.Autotelicity(自成目的性)
5.為了道德而不是為了倫理
6“To be”的擴展形式
7.可能生活(Possible lives)
8.新目的論的維度
I.問題
1.我是否應該
2.倫理困惑
3.做事與做人
4.行為的理由
Ⅱ.思路的改變
1.倫理語句與倫理問題
2.新懷疑論:無立場
3.價值與真理
4.人道目的論
5.目的之明證
6.價值論證
Ⅲ.道德的維度或生活的維度
1.行動與行為
2.自由的實質化
3.倫理主體與主體間關系
4.道德生活與倫理社會
Ⅳ.幸福
1.可能生活
2.自成目的性(autotelicity)
3.創(chuàng)造感和給予性
V.公正
1.公正的不可還原的條件
2.人際關系與事際關系
3.對等與估價
4.公正與人權
Ⅵ.選擇與道德情感
1.無法回避的遺留問題
2.合理犯罪的技術
3.宗教作為邪思
Ⅶ.從人類的角度
1.主題的變型
2.歷史的參照與分析的診斷
3.社會理想與文化理想
Ⅷ.幾點簡單結論
附錄一 兩種罪行和閉著一只眼的倫理學
附錄二 人之常情
附錄三 法律的道德余地
附錄四 價值在哪里?意義在哪里?幸福在哪里?
附錄五 倫理規(guī)范的真相
附錄六 大模樣倫理學
附錄七 關于金規(guī)則的一個新版本
附錄八 論道德金規(guī)則的最佳可能方案
附錄九 預付人權:一種非西方的普遍人權理論
附錄十 民主的最小傷害原則和最大兼容原則
倫理學問題通常被認為是一個“ought to be”的問題,或者是一個能夠還原為“to be”形式去解釋的問題。為什么要局限于這兩種選擇?無論是固執(zhí)于“ought to be”還是“to be”的解釋格式,或者干脆像維特根斯坦那樣否認倫理學的可能性,這些方式都是盲目的。
雖然倫理學不是一種勸導,但也不是以事實作為問題,不是為了作出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定,而是以存在的未來性為提問對象,并就接受不接受某種存在的未來性作出決定。生活事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的未來性不是自然運行的結果而是人類設計的結果,所以倫理問題關涉的不是存在現(xiàn)成性而是未來性,而對于人類生活而言,現(xiàn)實只是未來的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此,我們本來就不能指望通過事實描述或還原來說明倫理問題。休謨關于ought to be不能由to be來解釋的理論確實有效。
當然這并不是說倫理學只是一種對現(xiàn)實的批判,否則無非由tobe又回到了ought to be。盡管凡是現(xiàn)實的都是令人不滿的,但對現(xiàn)實的批判或者說ought to be的主題永遠只是倫理學中的次要問題,甚至是邊緣的伴隨性的問題。倫理學與憤怒、逆反、孤立、嫉妒等激進情緒無關,也與同情、憐憫、寬恕等溫和情緒無關,總之與各種引起“應該這樣應該那樣”的心理情緒無關。感情用事或許是好的生活態(tài)度,但卻是壞的理論態(tài)度(這兩者經(jīng)常被顛倒使用,其危害就像當某人需要實際幫助時我們給他以同情,而當他要獨立行事時我們卻又插手)。心理感覺確實是引起倫理行為的一種原因(cause),卻不是決定倫理行為是否正當?shù)睦碛桑╮eason)。用原因來代替理由去進行論證,顯然是不可以的。
一種真正有意義的倫理學在分析問題時是現(xiàn)實主義的,但在表達希望時則是理想主義的。存在于現(xiàn)實中并關懷存在的未來性,這就是倫理學的意義所在。正因為生活事實是一種特殊的事實,生活事實所蘊涵的問題便是單純的“to be”格式所無法完全容納的,或者說,生活事實與世界存在不同,它是由人的意志所影響的行為,這一點使得生活事實不像世界存在那樣只是一個被給予的存在(thegiven thing)而是一個給予性的事實(the fact of giving),它具有比現(xiàn)實性更多的性質。這種多出來的性質就是生活的建設性或設計性。顯然,建設性或設計性是生活事實的特色,因此建設性是生活事實最根本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