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電綱》,從漢語“法學”詞的起源入筆,系統(tǒng)梳理了中國古代法學的誕生、發(fā)展、興盛,成熟到衰亡,近代中國法學的成長,以及1949年新中國建立至今現(xiàn)代中國法學的變革之兩千五百余年的歷程。
全污對在此過程中,中國法學各個學科的形成和發(fā)展,以及這形成和發(fā)展背后所涉廣闊的社會歷史背景進行了論述,對推動中國法學從古代向近代乃至走向現(xiàn)代化的歷史上著名法學作品和法學家(律學家)進行了具體的介紹和點評,對中國法學史在中國學術發(fā)展史中的歷史地位和重要意義給予評價,最后作者還闡述丁對法學發(fā)展之規(guī)律的基本看法。本書資料翔蠻,條分縷析,是研習中國法律學術史的力作。
《中國法學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三卷本)一書;H版以后,由于該書的容量比較大,有150余萬字,許多讀者購買、攜帶和閱讀都不太方便,故一些朋友和學生建議我搞一個縮寫本,讓我的一些基本觀點和思想能夠更容易地為大家所理解和接受。但因為這件事說來容易,真的做起來也很難,故一拖再拖,就遲遲沒有動筆。
直到前年,商務印書館的編審王蘭萍和我說,她們社正在組織“經(jīng)典中國輸出項目”,計劃和國外的一些出版機構聯(lián)系,擬選擇一批國內學者創(chuàng)作的學術著作,翻譯成外文后在國外出版,希望我把縮寫本編寫出來,納入其中。此時,我才開始認真思考要不要編寫,以及如何編寫的問題。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反復思考,我接受了王蘭萍編審的邀請,決定在三卷本《中國法學史》的基礎上,予以刪繁就簡,并增補進新中國法學史的內容,寫出一部《中國法學史綱》。
本書除濃縮和改寫了三卷本《中國法學史》的一些基本觀點和論述之外,還增加了1949年以后新中國法學發(fā)展的內容。雖然這是一件整合超過創(chuàng)新的工作,但做起來還是不輕松。經(jīng)過近兩年時間的努力,才終于完成了全書的編寫任務。效果如何,還不清楚,尚有待廣大讀者評閱。
……
何勤華,1955年3月生于上海。北京大學法學學土(1982年),華東政法學院法學碩十(1984年),北京大學法學博士(1998年),F(xiàn)為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自1986年以來,出版代表性著作有:《外國法制史》《西方法學史》《中國法學史》《比較法學史》《美國法律發(fā)達史》《中國法學家訪談求》;此外,還主持《中國近代法學譯叢》《新譯日本法規(guī)大全》《大清新法令》等文獻的點校整理工作。在法學類核心期刊發(fā)表論文,計170余篇。
曾于1988年1993年兩度赴日訪學,在東京大學法學部研究法制史。1992年10月起,作為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1999年11月起出任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1997年1月起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
1999年10月,被砰為第二屆“中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9月,被砰為“國家級教學名師”。
在行政工作之余,從事法律史、法學史,法律文化史和比較法教學和研究。
前言
第一章 中國古代法學的萌芽——春秋戰(zhàn)國時期(770-221.BC)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法經(jīng)》論考
一、《法經(jīng)》的真?zhèn)?br>二、《法經(jīng)》的歷史地位
第三節(jié) 法哲學的誕生
一、先秦法哲學的主要內容
二、先秦法哲學的基本特征
三、先秦法哲學的社會歷史意義
四、《尚書》等先秦文獻中的法學思想
第二章 中國古代法學的誕生——秦漢時期(221.BC-220.AD)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秦漢時期社會的進步
二、立法的發(fā)展
三、法律教育活動的興起
四、法的解釋、研究活動的展開
五、法學世界觀的確立
六、歷史上第一部法律史著作《漢書·刑法志》的面世
七、判例法研究的展開
第二節(jié) 律學的誕生
一、律學的內涵
二、律學的誕生
三、律學的內容
四、秦漢時期律學的特征
五、中國古代律學傳統(tǒng)的形成
第三章 中國古代法學的發(fā)展——魏晉南北朝時期(220-581年)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立法的進步
一、多元化的法學世界觀
第二節(jié) 律學的發(fā)達
一、儒家精神貫徹于律學研究之中
一、律(學)博士的設置和獨立的法律教育機構的形成
三、律學地位的提高和律學名家的輩出
四、律學研究的深入
五、律學從經(jīng)學中解脫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問
六、《晉書·刑法志》的法學意義
第四章 中國古代法學的昌盛——隋唐時期(581-960年)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立法的發(fā)展
一、法律教育的興起
三、法學世界觀的發(fā)展
……
第五章 中同古代法學的成熟宋元時期(960-1367年)
索引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刑書、刑鼎等成文立法的公布,使比較系統(tǒng)的法律教育、法律解釋和法律研究活動的展開成為可能,從而為中國古代法學的萌芽創(chuàng)造了條件。據(jù)史籍記載,中國在夏、商、周三代,就已有廠較為系統(tǒng)的學校教育:“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钡袊糯山逃^為系統(tǒng)的展開,則始于春秋戰(zhàn)悶時期,它是與該時期私學的發(fā)達昌盛密切相聯(lián)系的。私家法律教育在中國第一位教育家孔子那里已有了發(fā)展,孔子的教育內容里面已經(jīng)包含了“政”、“法”等內容。但孔子的教育主要集中在“禮”、“樂”等方面(當然,當時的禮、樂也具有法律規(guī)范的功能),專門以法律為內容的教育,則是從鄧析開始的。根據(jù)《呂氏春秋·離謂》的記載,鄧析“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禱。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shù)”。鄧析之后,孔子的學生子夏,子夏的學牛李悝,以及另-.他儒學大師荀子,也都興辦過私家法律教育,傳授弟子。
在法律教育升展的同時,對法的注釋和研究活動也開始興起。比如,戊國初期的作品《春秋左氏傳》,就是·部對魯國史書《春秋》的注釋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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